服务热线
13158069704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首页
HOME
律师介绍
ABOUT US
律师文集
LAWYER CORPUS
交通资讯
事故诉讼
事故鉴定
事故处理
交通安全
事故认定
交通肇事
事故案例
交通法规
交通知识
事故赔偿
酒后驾车
事故索赔
专长领域
LEGAL EXPERTISE
案件委托
LAWYER CORPUS
法律咨询
LEGAL ADBISE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文章详情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如何认定?
2015年11月19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lbjtsgls.maxlaw.cn/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4)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包括驾驶人员、受伤人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7)视听资料。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文章来源: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钱应琴
[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lbjtsgls.maxlaw.cn/news/view.asp?id=834181297962
[复制链接]
访问律师网站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交通事故认定书范本
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
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
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认定
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确定标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