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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夺走性权利 告到法院得赔偿
2015年3月16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lbjtsgls.maxlaw.cn/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李某、谭某夫妇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并赔偿李某、谭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2002年12月20日,邓某驾车行驶途中不慎将路边行人李某撞伤。李某伤后辗转治疗,落下一身残疾和一系列后遗症,并完全丧失了性功能。为此,李某与妻子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邓某赔偿伤残费、续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受伤而丧失性功能后,事实上也剥夺了李某妻子谭某的“性权利”,因此,李某、谭某夫妇有权要求邓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哲伟)
文章来源: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钱应琴
[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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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lbjtsgls.maxlaw.cn/news/view.asp?id=81283070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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