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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
【原创】民事起诉状(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
2014年10月18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lbjtsgls.maxlaw.cn/
民事起诉状(特殊类型交通事故)
转载请注明西安中正交通事故纠纷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段文强律师原创(13992891718),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告:李ⅹⅹ,男,汉族,生于ⅹ年ⅹ月ⅹ日,住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某小区,电话:
被告:陕西ⅹ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 邮编:710016
手机: 办公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ⅹ月ⅹ日15时30分许,原告驾驶苏fgⅹⅹⅹⅹ号轿车,上陕西ⅹⅹ高速公路(单向双车道)正常由北向南行驶,因小雨,车道有湖泊形积水。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榆林至西安方向
71km
+
200m
处时,因高速公路路面积水过深,积水溅起将挡风玻璃遮挡,致原告驾驶视野不清,车辆撞于道路左侧防护栏上,致防护栏端头从车辆前身纵向插入驾驶员位置,直接将原告左小腿切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经诊断左小腿毁损伤,左小腿截肢。
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经ⅹⅹ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书中确认 “公路交通事故2008年6月14日受伤,外伤性左下肢膝下截肢,评定为六级伤残” 。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ⅹⅹ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未尽到对ⅹⅹ高速公路的养护义务,未能提供适合车辆通行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致原告在行驶中发生车祸,失去左小腿,既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又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ⅹ市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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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钱应琴
[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lbjtsgls.maxlaw.cn/news/view.asp?id=79928538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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