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这种情况,怎样才算措施得当呢?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车辆违章上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这次重大交通事故是因车辆没检验而引起的吗?有因果关系吗? 交警部门对陈新光用的第七条第二款更是错误,第七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这次交通事故在哪一点上《条例》中没有规定? 而高庆钊步行横过公路时,观察避让机动车不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中第七条之规定。为什么对高庆钊违反《条例》中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字不提呢?为什么?如果不是在车辆临近时高庆钊突然横穿,就不会出现这次重大交通事故。 各行其道,谁的道由谁走,这是每个交通参与者应享有的法定路权。车辆,行人走了规定中不属于自己走的道路或道路部位,就属于违反条例,侵犯了他人的法定路权,出了事故就要追究侵犯者的责任。否则,交通参与者就没有明确路线,交通就会混乱,出了事故也无法追查责任。 高庆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陈新光遇情况采取措施得当。该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