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158069704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首页
HOME
律师介绍
ABOUT US
律师文集
LAWYER CORPUS
交通资讯
事故诉讼
事故鉴定
事故处理
交通安全
事故认定
交通肇事
事故案例
交通法规
交通知识
事故赔偿
酒后驾车
事故索赔
专长领域
LEGAL EXPERTISE
案件委托
LAWYER CORPUS
法律咨询
LEGAL ADBISE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文章详情
一级伤残标准
2013年11月27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lbjtsgls.maxlaw.cn/
一级伤残标准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文章来源: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钱应琴
[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lbjtsgls.maxlaw.cn/news/view.asp?id=771179182987
[复制链接]
访问律师网站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什么叫做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及时限
如何申请法医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程序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