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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
家属获赔60余万,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27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lbjtsgls.maxlaw.cn/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8日,王某某开普通货车,在延安东路将薛某某撞倒,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半年。
死者家属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到受理案件的交警部门调取了卷宗材料,获知,肇事车辆系挂靠某运输队,而该队是某运输公司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2008年8月4日,死者家属某将王某某、运输队、运输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黄浦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8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运输公司又将运输队承包人贺某追加为被告。 王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属实,因在服刑,暂无力赔偿。运输公司辩称,一、车辆实际车主是王某某,虽挂靠运输队,但没有支付费用,故运输队及运输公司均无需承担责任;二、运输队由贺某承包经营,应由贺某承担责任;三、运输队是独立核算的主体,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不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运输队辩称,车辆虽挂靠运输队,但未支付任何费用,实际车主为王某某;此外,运输队不是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应承担责任。贺某辩称:运输队虽是我承包,但不应由我承担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未予答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实际车主及肇事者,应承担责任;运输队作为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运输公司应承担补充责任;贺某不应为责任主体;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118500元,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513441元;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计55000元;四、被告运输队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运输公司对上述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办案心得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首先要对案情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确定各方的主体。本案死者的直系亲属有死者的丈夫、子女和父母,他们均有权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此外,要准确确定本案的被告,如果漏告,不利于受害者获得赔偿款。再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计算各项赔偿数额,不能少计,也不宜过多的夸大诉请。
本文为上海律师朱小锋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文章来源: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钱应琴
[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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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lbjtsgls.maxlaw.cn/news/view.asp?id=77117918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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