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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B2照驾驶“跳档”开车 法院不予支持保险赔偿金

2013年11月27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lbjtsgls.maxlaw.cn/
上海某运输公司为所属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由其下属持b2驾照的驾驶员肖某行驶上路,却发生了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主死亡,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该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总计53万余元后,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保险赔偿金。记者今日获悉,静安法院对该运输公司诉请作出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3月下旬,该运输公司为下属一辆沪ap5***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处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被保险人是该运输公司,保险期限自2007年4月12日至2008年4月11日。保险公司向该运输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等约定证明,其中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的责任免除部分规定有:“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008年3月25日,该运输公司允许的驾驶员肖某持b2驾照,驾驶被保险的沪ap5***重型半挂牵引车出车,不料途中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2008年5月5日,上海某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结论为“无法查证是由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所造成。”此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该运输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并赔偿人民币530,511.80元。该运输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绝后,于2008年12月末向法院起诉。 

  该运输公司诉称,单位为这辆沪ap5***车辆向“平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后,该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在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经调解已向死亡家属赔付了53万余元,但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拒绝,故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上述保险金(其中交强险项下赔付人民币112,499.20元,商业险项下赔付人民币418,062.60元)。该运输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多达22份的证据资料,其中涉及车辆行驶证的车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肖某驾驶证为准驾驶车型的a2。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出险当时,驾驶员肖某持有是b2驾驶证,b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括保险车辆这类车型,按照合同必须是持有a2的驾照才能驾驶,对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双方对案件争议的焦点:该运输公司对保险公司答辩提出异议,认为事发时驾驶员肖某是持有b2驾照,但当时只是驾驶牵引车头,并没有带后面的挂车,只相当于驾驶大货车,而非驾驶牵引车。即便属于不符合准驾车型,也不属“未取得驾驶资格”范畴。保险公司认为肖某a2驾照是在事后2008年8月8日申办的,根据交强险条款及商业险保险条款规定,属于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免责。 

  法院认为,涉案投保重型半挂牵引车是a2驾照的准驾车型,不属于b2驾照的准驾车型。该运输公司声称未收到过保险条款,因保险单的明示告知栏写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等记载,若运输公司未收到保险条款,理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现该运输公司在收到保险单后未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可以认为保险条款已随保险单交付给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所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有明示提醒,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法律规定说明义务,对运输公司有约束力。 

  法院还认为,运输公司驾驶员肖某持b2驾驶执照驾驶保险车辆,该行为符合强制保险条款“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商业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约定。即便驾驶员肖某仅驾驶牵引车头,也不能改变所驾驶车辆属“重型半挂牵引车”性质。驾驶员驾驶某种类型机动车,要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准驾车型资格,若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应认定未“未取得驾驶资格”,遂法院作出该运输公司败诉的判决。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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