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158069704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期

2017年6月29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lbjtsgls.maxlaw.cn/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即一般情形下,为25天至35天。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lbjtsgls.maxlaw.cn/news/view.asp?id=886076498479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