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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不久出车祸,终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赔偿

2016年10月16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lbjtsgls.maxlaw.cn/
农转非不久出车祸

去年1月5日9时许,驾驶员罗仕云驾驶货车从长滩往谷雨方向行驶。行至万州区鱼谷路3公里处时,货车一头撞上路人、76岁的老人黄大爷。黄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因伤情需要,黄接受了左股骨下 1\3截肢术。去年2月20日,黄的右小腿皮肤肌腱坏死伴感染,医生不得不将他的右小腿截肢。出院后,万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级伤残、黄元兴今后的生活属二级护理依赖。

事后,万州区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对此事故认定为:罗驾驶车辆盲目冒险行驶,未注意路边行人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因涉及赔偿,老人将该车车籍所在的万州区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两个实际购车人、驾驶员告上法庭。因为该车购买了50万元的责任险,老人还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索赔18万余元。

终决按城镇标准赔偿

万州区法院查实,伤者黄大爷原是农民,主要靠打鱼为生。因其是移民,政府在2005年12月20日落实了政策,黄从此属于城镇居民,对他的赔偿应当按照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驾驶员受两个实际车主雇请,其赔偿责任由车主买单;兴旺公司收了管理费,获得收益,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为此,该院一审判决两个实际车主赔偿18万余元,兴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支付14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他们认为,一个靠打鱼为生的大爷不存在误工费,而他们也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失费,同时对其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不认同,遂上诉到二中院。

市二中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2006年1月5日,黄大爷已举证证明他的户籍于2005年12月20日农转非,只是在次年5月24日才办理的城镇居民户口。保险公司虽对此有异议,但没有举示推翻黄属于城里人身份的主张,法院遂对其事发时的身份确认为城里人。

法院最终将黄的损失确定为16万余元,并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0万余元,其余部分由两个车主赔偿,兴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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