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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车祸伤者“基金”先垫抢救费用

2015年11月12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lbjtsgls.maxlaw.cn/
 本报讯(记者罗暄田富友)车祸发生后,若出现肇事车未参加保险或肇事车逃逸等情况,因抢救费用“扯皮”伤者往往得不到及时救助。不过,随着宜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于2010年1月1日的启动,该救助基金将“第一时间”垫付伤者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这也开辟了车祸伤者抢救的“绿色通道”。

  资金来源由7个项目组成

  据宜宾市交警部门负责人介绍,该市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基金的来源包括交强险保费提取一定比例;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对未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向事故责任人的追偿、社会捐助等七项。首批省上划拨了130余万元到宜宾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启动资金”。

  救助范围主要包括3类

  符合该基金救助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伤者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此外对符合上述规定,需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死亡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或合法代理人、无名尸体保管和火化的殡葬机构,作为申请人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

  交警部门表示,该市每年要发生3万多起交通事故,其中不少交通事故都需要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但由于过去没有专门的基金垫付,因此抢救费用“扯皮”伤者往往得不到及时救助的现象屡见不鲜。

  不过,今后若有类似车祸情况,将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抢救费用,然后通知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偿还先期垫付费用;若拒绝偿还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相关费用。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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